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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案例:刘某某、曾某与深圳某医院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2-16 12:52:42

罗法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刘某某、曾某与深圳某医院

物权纠纷执行案

——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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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张青(执行局法官)

基本案情

本案两名申请执行人刘某、曾某系夫妻,两人于2015年7月至被执行人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2019年,曾某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时,医生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此时保存在被执行人医院处的2枚冷冻胚胎成为夫妻二人生育孩子的最后希望,遂向被执行人医院提出希望将胚胎取走。因当事人双方对于能否将胚胎从医院取走交给刘某、曾某存在争议,故刘某、曾某于2019年5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医院将两人在医院处存放的2枚冷冻胚胎返还,罗湖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曾某返还2枚冷冻胚胎。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两名申请执行人遂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执行当天,双方在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将两名申请执行人保存在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2枚冷冻胚胎取出,由申请执行人确认2枚胚胎编号、名称等信息无误后,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正式完成交付。两名申请执行人在相关文书中签名确认,并承诺不对胚胎进行胚胎买卖、实施代孕技术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系罗湖法院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该案明确了胚胎存放医院不能够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与胚胎在生命伦理上有密切关联性的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即医院应当履行返还胚胎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还明确了胚胎返还交付的流程须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需要签订自取胚胎告知书、接收声明,并承诺在遵守法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相应责任自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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