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法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健康权纠纷案
——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承办法官:陈莹颖(民一庭法官)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某在被告经营的汽车充电站给汽车充电时,被充电站的电线绊倒而受伤。原告受伤后,充电站的保安立即拨打120。原告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为扶双拐保护患肢负轻重行走,注意营养补充,住院期间陪护每天壹人,骨折愈合后取内部固定等。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取内固定物费用约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0元,误工150日,营养120日,护理90日。原告认为,其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正常消费而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8183.80元(含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1010元、误工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97824.80元、司法鉴定费49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卢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从“行业标准或普遍认知的生活经验”和“风险的自我防范”两个方面对 “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出认定,即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管理与控制能力相适应,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内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担风险。本案涉及的充电站未违反该行业的建设标准,充电线的长度亦未违反有关规定, 并且根据充电站的性质设置了“有电危险”的提示。原告跨越电线因自身疏忽未能看到电线而被绊倒,不属于被告应当管理与控制的范围,亦超出其能力,如对被告课以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义务将过于严苛,不利于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秩序。